2006年12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签协议免子赡养义务 现体弱多病急需医药费
立约不赡养 协议属无效
仲夏

  咨询人:常大爷
  事件:常大爷为前几个子女张罗婚事已花费了其大半生积蓄,轮到小儿子结婚时,常大爷已无力帮忙。常大爷觉得愧对小儿子,就与小儿子签订了书面的不赡养协议。
  困扰:现今,常大爷身患重病,他不知道在签订了不赡养协议后能否再要求小儿子承担其医药费? 

  专家说法
  一般的法律行为,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就可成立,但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,否则就为无效的民事行为。
 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,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间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。常大爷与儿子签订的不赡养协议既违法,也违背社会伦理。因此该协议无效,常大爷可以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,支付医药费。